华碣巍巍并岳峙,赤文绿字难可磨。坤维一震石夜走,楮本犹得供摩挲。
四明完帧幸披览,椒华吟舫频相过。长垣一纸入王邸,如鼎峙足传无讹。
书者蔡郭颇聚讼,徐记洪释互切劘。集灵望仙此所纪,监掾市石何殊科。
遗文祀志考礿祭,古物石鼓尊臼窠。当时建武礼从省,侯维安图铭可哦。
二千石主是秩望,坛场共肃陈舞歌。歆芳禳札民所悦,吉祥揫敛仍骈罗。
丰碑特纪延熹岁,京兆钦若爰磨蹉。此碑焜赫照岩麓,樵牧或被灵之诃。
宜峙万古通沆瀣,金天神宅居同那。夫何陵谷秘奇迹,变迁岁月如流波。
仅传毡蜡自赵宋,奚翅古乐聆云和。曾闻郭髯逮山史,佐史装制文无颇。
笥河主人号精博,什袭宝笈森嵯峨。羽人古异出仙骨,毛女婉嫕回霜娥。
莲华十丈开玉井,影落纸墨香痕多。中丞嗜古富搜讨,对此据案欣研摩。
千金市骏有奇癖,传观众口咸呵呵。古色斑驳压万碣,墨痕光泽烦千螺。
名花供养俪彝鼎,秘文璀璨同斗蝌。有明迄今盛款识,国初诸老观婆娑。
宝兰堂增希世宝,恍忆登华披烟萝。观碑何须匹马驻,移石奚用千牛驮。
点画上追峄山石,波磔卑视虞家戈。此本示我得古法,如导星宿探黄河。
公携此册历桂筦,精气远耀光自他。愿公巨笔摹百本,南云寄我情如何。
子曰:“学而时习之,不亦说乎?有朋自远方来,不亦乐乎?人不知而不愠,不亦君子乎?”《学而》
曾子曰:“吾日三省吾身:为人谋而不忠乎?与朋友交而不信乎?传不习乎?”《学而》
子曰:“吾十有五而志于学,三十而立,四十而不惑,五十而知天命,六十而耳顺,七十而从心所欲,不逾矩。”《为政》
子曰:“温故而知新,可以为师矣。”《为政》
子曰:“学而不思则罔,思而不学则殆。”《为政》
子曰:“贤哉,回也!一箪食,一瓢饮,在陋巷,人不堪其忧,回也不改其乐。贤哉,回也!”《雍也》
子曰:“知之者不如好之者,好之者不如乐之者。”《雍也》
子曰:“饭疏食,饮水,曲肱而枕之,乐亦在其中矣。不义而富且贵,于我如浮云。”《述而》
子曰:“三人行,必有我师焉。择其善者而从之,其不善者而改之。”《述而》
子在川上曰:“逝者如斯夫,不舍昼夜。”《子罕》
子曰:“三军可夺帅也, 匹夫不可夺志也。”《子罕》
子夏曰:“博学而笃志,切问而近思,仁在其中矣。”《子张》
余通籍三十余年,官至极品,而学业一无所成,德行一无许可,老大徒伤,不胜悚惶惭赧。今将永别,特将四条教汝兄弟。
一曰慎独而心安。自修之道,莫难于养心;养心之难,又在慎独。能慎独,册内省不疚,可以对天地质鬼神。人无一内愧之事,则天君泰然。此心常快足宽平,是人生第一自强之道,第一寻乐之方,守身之先务也。
二曰主敬则身强。内而专静纯一,外而整齐严肃。敬之工夫也;出门如见大宾,使民如承大祭,敬之气象也;修己以安百姓,笃恭而天下平,敬之效验也。聪明睿智,皆由此出。庄敬日强,安肆日偷。若人无众寡,事无大小,一一恭敬,不敢怠慢。则身强之强健,又何疑乎?
三曰求仁则人悦。凡人之生,皆得天地之理以成性,得天地之气以成形,我与民物,其大本乃同出一源。若但知私己而不知仁民爱物,是于大本一源之道已悖而失之矣。至于尊官厚禄,高居人上,则有拯民溺救民饥之责。读书学古,粗知大义,既有觉后知觉后觉之责。孔门教人,莫大于求仁,而其最切者,莫要于欲立立人、欲达达人数语。立人达人之人,人有不悦而归之者乎?
四曰习劳则神钦。人一日所着之衣所进之食,与日所行之事所用之力相称,则旁人韪之,鬼神许之,以为彼自食其力也。若农夫织妇终岁勤动,以成数石之粟数尺之布,而富贵之家终岁逸乐,不营一业,而食必珍馐,衣必锦绣,酣豢高眠,一呼百诺,此天下最不平之事,神鬼所不许也,其能久乎?古之圣君贤相,盖无时不以勤劳自励。为一身计,则必操习技艺,磨练筋骨,困知勉行,操心危虑,而后可以增智慧而长见识。为天下计,则必已饥已溺,一夫不获,引为余辜。大禹、墨子皆极俭以奉身而极勤以救民。勤则寿,逸则夭,勤则有材而见用,逸则无劳而见弃,勤则博济斯民而神祇钦仰,逸则无补于人而神鬼不歆。
此四条为余数十年人世之得,汝兄弟记之行之,并传之于子子孙孙,则余曾家可长盛不衰,代有人才。
臣伏见天后时,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,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,卒能手刃父仇,束身归罪。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;且请“编之于令,永为国典”。臣窃独过之。
臣闻礼之大本,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子者杀无赦。刑之大本,亦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理者杀无赦。其本则合,其用则异,旌与诛莫得而并焉。诛其可旌,兹谓滥;黩刑甚矣。旌其可诛,兹谓僭;坏礼甚矣。果以是示于天下,传于后代,趋义者不知所向,违害者不知所立,以是为典可乎?盖圣人之制,穷理以定赏罚,本情以正褒贬,统于一而已矣。
向使刺谳其诚伪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端,则刑礼之用,判然离矣。何者?若元庆之父,不陷于公罪,师韫之诛,独以其私怨,奋其吏气,虐于非辜,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问,上下蒙冒,吁号不闻;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,枕戈为得礼,处心积虑,以冲仇人之胸,介然自克,即死无憾,是守礼而行义也。执事者宜有惭色,将谢之不暇,而又何诛焉?
其或元庆之父,不免于罪,师韫之诛,不愆于法,是非死于吏也,是死于法也。法其可仇乎?仇天子之法,而戕奉法之吏,是悖骜而凌上也。执而诛之,所以正邦典,而又何旌焉?
且其议曰:“人必有子,子必有亲,亲亲相仇,其乱谁救?”是惑于礼也甚矣。礼之所谓仇者,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;非谓抵罪触法,陷于大戮。而曰“彼杀之,我乃杀之”。不议曲直,暴寡胁弱而已。其非经背圣,不亦甚哉!
《周礼》:“调人,掌司万人之仇。凡杀人而义者,令勿仇;仇之则死。有反杀者,邦国交仇之。”又安得亲亲相仇也?《春秋公羊传》曰: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父受诛,子复仇,此推刃之道,复仇不除害。”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,则合于礼矣。且夫不忘仇,孝也;不爱死,义也。元庆能不越于礼,服孝死义,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。夫达理闻道之人,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?议者反以为戮,黩刑坏礼,其不可以为典,明矣。
请下臣议附于令。有断斯狱者,不宜以前议从事。谨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