译文
南园地上堆满飘落的柳絮,忽然听得一阵清明时节的急雨骤然而来。急雨过后夕阳斜挂天边,飘落泥中的杏花仍带着芳香。
被雨惊醒的女子容颜显出几分匀和秀美,起身将那枕后的屏山轻掩,窗外已是日暮苍茫的黄昏时分,无聊地靠在门楣上望着那黄昏风景。
注释
菩萨蛮:又名“子夜歌”“重叠金”。唐教坊曲,后用为词牌名。《宋史·乐志》、《尊前集》、《金奁集》并入“中吕宫”,《张子野词》作“中吕调”。
屏山:如屏之山,指屏风;床头小屏,亦名枕屏、枕障。
无憀:即无聊。
憀:通“聊”。
参考资料:
乐府纪闻》记载此事云:“令狐綯假温庭筠手撰二十阕以进。”据此,《菩萨蛮》诸阕乃温庭筠所撰而由令狐绹进献唐宣宗之作。其时当在大中后期(公元850年—公元859年),正值温庭筠屡试不第之时。温庭筠的《菩萨蛮》没有全部流传下来,现在能见到的有《花间集》收录的十四首,这是其中第十一首。
参考资料:
刘熙载在《艺概》中称温庭筠词“精妙绝伦,然类不出乎绮怨。”这首《菩萨蛮》写的就是一个独处闺中的女子春昼睡起后的生活情态。上阕纯写时节景物,勾画出一幅典型的暮春景象;下阕描写在这种环境薰染下女主人公的百无聊赖的心情。
上阕纯写时节景物。
作者寥寥几笔就勾画出一幅典型的暮春景象,而于其略露人情。“愁闻一霎清明雨”一句是上阕的关键,说“闻”即有人在,而且是“愁闻”,更透露出人情。前后三句的景物,都是“愁闻”的人感受到的。从下阕首句看,其人闻雨是在床榻上,并是被雨惊醒的,闻雨而愁,是下意识的惜春之情的流露。首句先从景物表明时节。柳絮飞于春暮时。“轻絮”前用一“堆”字形容花絮落积之厚,在杨柳树多的地方即有这种景象。次句明言节候。“一霎”的雨是阵雨,下面两句即是阵雨后的景象。
“雨后”二句写暮春阵雨后的光景:雨余气清,斜阳照射,落花犹香,一切作用于人的各种感官,总的给人以凄艳的感觉。“却”字为倒转之意,雨与阳光乃是相反的气象,而“雨后”即出现“斜阳”,故用一“却”字表示感觉的特异,亦有助于对整个境象的新鲜之感。雨停下来了,天空中出现斜阳,只见那零落的杏花,依旧散着芳香。但落花之香给予人的并不是美的享受,而是心灵上的刺激,只能加重伤春情绪。
下阕描写主人公的情态,在这种环境薰染下的百无聊赖的心情。
“无言”二句为午睡初起的表情。“无言”二字可见主人公冷寂的心情,也可看出她是独处香闺的。“匀睡脸”则是由冷寂心情产生的懒散容态,只是略匀面脂而未着意梳妆。
“枕上”句是对睡处的回顾,只淡淡地把屏、枕物象略提一下,暗露主人公从起身后离开屏枕时感到的空虚心情,也是产生“无言”句那种表情的环境气氛,因为在这样的处境中,人自然地要懒洋洋的了。“屏山”是床畔的掩蔽物,即屏风。这里只提“枕上屏山掩”,因起身后枕上空虚,最是关情。
末二句以主人公之黄昏无聊,觉光景人情,一片黯然。“月上柳梢头,人约黄昏后”(朱淑真《生查子》),黄昏时候人世间有多少浪漫故事发生。她也是人,也有爱情婚姻的要求,她的那颗心再也无法平静下来,便无聊地起身依门张望。至于是望谁,能否达到目的,词中没有说,留下了悬念。此词上阕所布设的时节景物,如堆絮、落花、愁雨、斜阳,与下阕描写人的活动如无言匀脸、无聊倚门,情境同此索寞,互为表里,可见匠心。
李白著名诗篇《玉阶怨》,也是写富女秋怨的。两者结合读,更能体会个中滋味。
参考资料:
温庭筠(约812或说801、824)年—约866或说870、882年)唐代诗人、词人。本名岐,字飞卿,太原祁(今山西祁县东南)人。富有天赋,文思敏捷,每入试,押官韵,八叉手而成八韵,所以也有“温八叉”之称。然恃才不羁,又好讥刺权贵,多犯忌讳,取憎于时,故屡举进士不第,长被贬抑,终生不得志。官终国子助教。精通音律。工诗,与李商隐齐名,时称“温李”。其诗辞藻华丽,秾艳精致,内容多写闺情。其词艺术成就在晚唐诸词人之上,为“花间派”首要词人,对词的发展影响较大。在词史上,与韦庄齐名,并称“温韦”。存词七十余首。后人辑有《温飞卿集》及《金奁集》。
臣伏见天后时,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,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,卒能手刃父仇,束身归罪。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;且请“编之于令,永为国典”。臣窃独过之。
臣闻礼之大本,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子者杀无赦。刑之大本,亦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理者杀无赦。其本则合,其用则异,旌与诛莫得而并焉。诛其可旌,兹谓滥;黩刑甚矣。旌其可诛,兹谓僭;坏礼甚矣。果以是示于天下,传于后代,趋义者不知所向,违害者不知所立,以是为典可乎?盖圣人之制,穷理以定赏罚,本情以正褒贬,统于一而已矣。
向使刺谳其诚伪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端,则刑礼之用,判然离矣。何者?若元庆之父,不陷于公罪,师韫之诛,独以其私怨,奋其吏气,虐于非辜,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问,上下蒙冒,吁号不闻;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,枕戈为得礼,处心积虑,以冲仇人之胸,介然自克,即死无憾,是守礼而行义也。执事者宜有惭色,将谢之不暇,而又何诛焉?
其或元庆之父,不免于罪,师韫之诛,不愆于法,是非死于吏也,是死于法也。法其可仇乎?仇天子之法,而戕奉法之吏,是悖骜而凌上也。执而诛之,所以正邦典,而又何旌焉?
且其议曰:“人必有子,子必有亲,亲亲相仇,其乱谁救?”是惑于礼也甚矣。礼之所谓仇者,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;非谓抵罪触法,陷于大戮。而曰“彼杀之,我乃杀之”。不议曲直,暴寡胁弱而已。其非经背圣,不亦甚哉!
《周礼》:“调人,掌司万人之仇。凡杀人而义者,令勿仇;仇之则死。有反杀者,邦国交仇之。”又安得亲亲相仇也?《春秋公羊传》曰: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父受诛,子复仇,此推刃之道,复仇不除害。”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,则合于礼矣。且夫不忘仇,孝也;不爱死,义也。元庆能不越于礼,服孝死义,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。夫达理闻道之人,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?议者反以为戮,黩刑坏礼,其不可以为典,明矣。
请下臣议附于令。有断斯狱者,不宜以前议从事。谨议。